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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来源:     浏览:7940次     发布时间:2018-11-01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接受招投标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

(二)不得接受投标单位和个人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更不允许借机敛财。

(四)不准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坚持党性原则,不准私自从事个人盈利活动。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三、要认真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利用各种办法和手段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二)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单位,为个人或亲属谋取任何利益。

(三)不准挪用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业性活动,为个人谋取任何利益。

(四)严禁以开会等各种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到中央明令禁止的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和旅游。

(五)出国考察,要与其公职(业务)相称,报销出国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和报销的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组织同意,不得任意报销、处理出国费用。

(六)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性宴请。

(七)严禁工作时间打麻将;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任何形式的赌搏。

四、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借人事管理、变动之机谋取私利。

(一)不准违反主管部门进人、借人、调配、录用等工作规定及工资管理方面规定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违反原则、泄露机密。

(三)不准违反推荐、考核、测评、公示、试用期等工作制度。

(四)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五、各级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一)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费用以及旅游、探亲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或为其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二)不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多占住房、借住房制度改革之机以权谋私和用公款装修住房。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及形式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未经审批,擅自决定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和购货凭证待。

七、严格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禁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单位使用的财务帐号,一律上报市备案,不准擅自保留帐外帐和现金,私设小金库。

(二)不准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金额审批财务经费。

(三)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处理、处置、置换、出租、变卖、抵押、投资国有资产和为其他单位担保。

(四)不准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调整住房。

八、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规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落实。

九、党总支负责对《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追究领导责任。

十、本《规定》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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