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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活动规范
来源:     浏览:7885次     发布时间:2018-11-01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制定以下行为规范。

1、招标中心在组织招标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泄漏保密资料、招投标过程中的保密情况、歧视和排斥投标等;任何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或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活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2、招标中心在开展招标业务中,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申报、登记、备案标书文件,并按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要自觉接受各级发改委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工业项目的招标,要自觉接受各级经委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工程项目的招标,要自觉接受各级发改委和建设主管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4)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国际招标,要自觉接受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机电办的监督检查;

(5)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

(6)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招标,要自觉接受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其它如水利、交通、铁道及民航等项目的招标,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招标中心在沈阳地域范围内组织招标活动,应主动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员,或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指定市经委监察处室人员代其参加开标、评标及其它与招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确保下列项目招标活动依法进行:

(1)沈阳市地铁项目的招标;

(2)沈阳市重点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招标;

(3)沈阳市国债项目的招标:

(4)沈阳市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5)沈阳市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招标:

(6)沈阳市其他重点项目的招标。

4、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违反本规范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降低津贴,上报上级部门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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