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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中心《招标项目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强化管理,特制定招标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1.招标项目完成后(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界),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未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归档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交资料室。


2.招标项目的归档应按中心的《招标项目归档目录》的要求进行归档,各类招标业务中发生的《招标项目归档目录》以外的业务文件也应归档,并存放在“其它”一栏,处长要在归档目录上签字。如缺少下列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要附加书面说明,并经处长签字确认后,作为归档目录的附件交资料室归档。


(1)土建工程项目必备要件:

招标委托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如邀请招标)

招标备案登记表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评价意见


(2)其它招标项目必备要件:

招标委托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如邀请招标)

中标通知书


(3)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在我中心开评标,还应录制现场开评标情况并且刻录光盘归档。


3.资料室每年分两次(年中及年末)对完成项目的归档情况进行清理,并将对项目的清理情况进行反馈。


4.归档资料必须完整,前后不能矛盾, 招标内容与招标结果的所有文件资料应相对应。


5.废标(废包)项目档案及产生投诉的文件资料必须归档,包括废标(废包)申请表及已有资料。


6.对于部分招标项目未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予归档。


7.所有对外发布的业务文件必须保存领导批复的原件,并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归档。


8.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项目档案,资料室有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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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