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Arbitration Process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举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选(指)定书送达当事人。
2.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预缴有关的仲裁费用。
3.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该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如一方或双方不选定或选定不一致的,则由中国沈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4.证据提交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的译本。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5.案件审理
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可以由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仲裁案件的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对外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双方当事人应准时参加庭审。若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进行缺席仲裁。
6.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对案件先行调解。
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7.裁决及其效力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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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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