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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06]13号)
来源:     浏览:7615次     发布时间:2009-02-25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 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 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资格认定工作对财政部门来讲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或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样式见附件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规范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办事高效合理。

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三、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某些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附加资格认定条件。

(二)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二)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可以参照财政部“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办理。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财政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拟审批或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7天。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认定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四、关于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总公司和子公司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三)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四)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五、财政部门在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资格认定专家组,具体负责相关材料的初步确认、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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