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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保存及销毁管理制度
来源:     浏览:8169次     发布时间:2018-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令)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建招字〔2001〕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综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业务档案保存及其销毁的管理规定如下:

1中心业务档案的保存期划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五年或,中期为五年,短期三年。

2重大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或,建设项目建设期超过十五年的,必须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才能销毁。

3 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政府采购项目中建筑工程的档案保存期限必须在十五年。

4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其中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保存三年后可视情况予以提前销毁。

5 中心成立业务档案保存及其销毁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各业务处处长及办公室、总师办主任组成,日常工作由总师办负责。

6 工作小组每年组织召开会议一次,讨论由总师办根据上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的有关原则提出的当年档案销毁计划,并由工作小组所有成员严格审查并签字报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7 办理销毁业务档案工作由中心保密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对“业务档案保存及销毁管理制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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