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央预算单位 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来源:     浏览:7887次     发布时间:2009-02-09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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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12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 额标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政府采购 △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5 年 4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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