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
来源:     浏览:6972次     发布时间:2009-02-25

为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了解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一步作好政府采购工作,我们将以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了分解,具体如下:

一、采购人要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到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采购办在受理采购人立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就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等事宜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后函复采购人;

二、对依法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收到立项批准函后3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三、采购人应于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后7日内,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事项向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四、依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 ;

(一)公开招标

l 、编制/论证/确定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技术需求确定后 5日内编制/论证/确定招标文件;

2、投标截止期

招标文件确定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开标/评标

一般项目1 —— 2日,特殊项目视需要而定;

4、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 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6、发出中标通知:

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中标结果生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公告期内如收到投标供应商的质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或授权函、中标通知书、依法应当公告的信息等报采购办备案;

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9、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二)邀请招标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在对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作出规定后,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于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成立专家委员会,自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起3日内,从投标人中评定符合项目条件的投标人范围;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在1日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5、投标截止期、开标/评标、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采购文件备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等程序同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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